天津三部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专款专用与合理盈利原则落地
导语:天津市财政局、发改委、水务局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26〕2号),明确专款专用并首次将"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写入地方收费制度。
一、出台背景:衔接生态环境法典,重塑收费制度底座
2026年9月21日,天津市三部门正式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26〕2号,成文日期9月15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并非孤立动作,而是对上位法体系的系统衔接——文件开篇即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2014年《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为制度依据。在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施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同步修订落地的背景下,地方层面亟需拿出与之匹配、可操作的收费细则。天津此番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固化收费机制,既是落实国家"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举措,也为京津冀地区水价改革与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提供了制度样本。
二、核心机制:专款专用,污泥处置成本纳入征收定价
办法的突破性看点,在于对污水处理费性质与用途的刚性界定。文件第三条明确,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则首次在地方收费规则中确立"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征收标准。这意味着,以往常被低估的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被正式纳入定价核算边界,解决了"重水轻泥"导致的设施运行亏损难题。同时,文件要求对暂未达到成本覆盖水平的区域"逐步调整到位",为水价向全成本迈进留下过渡空间。对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而言,清晰的付费边界与合理的盈利预期,将直接改善项目现金流与再投资能力,也为第三方专业化运营(O&M)模式的推广奠定经济基础。
三、分级管理与动态调整:市区两级协同,收费标准更趋科学
在管理体制上,办法确立了"征收级次分级、标准分级提出"的精细化架构。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征收,市、区按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征收标准则由价格、财政和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市内六区与环城四区由市级统筹,其他区由本区自主提出。这种"市级统筹+区级灵活"的双层安排,兼顾了全市定价统一性与区县成本差异性。结合当前再生水利用、厂网一体化、工业园区污水提质增效等政策导向,稳定的收费来源还将间接撬动管网更新、提标改造与资源化利用的投资积极性。业内观察认为,天津以规章形式锁定"成本+合理盈利+专款专用"三原则,为污水处理行业从"靠补贴运转"走向"按质付费、良性循环"提供了可复制的地方实践。
结语:该办法将"成本覆盖与合理盈利"写入地方收费制度,为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与水业良性发展奠定法治基石。